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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第一章第六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30
中【考点十二】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
(1)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2)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指定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3)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办法,对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这样,就建立了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的机制。
(二)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2)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
(3)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三)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可以随时查询有关信息;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寄送客户。
【例题·多选题】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 )行为。
A.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B.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
C.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D.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2)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3)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考点十三】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
(一)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二)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三)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1)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2)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的情形是( )。
A.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
B.证券公司弥补亏损
C.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D.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1)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2)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考点十四】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存管或者动用情况的有关数据。
(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超出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的范围,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应当拒绝;发现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抄报有关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