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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章节讲义:第四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5-10
中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二节 证券二级市场
一,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证协会、期协会、证券监督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处罚:取消从业资格,并处3-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认定
1.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以上的
2.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以上的
3.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金额累计在15万以上的
4.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消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处以3-60万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对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30万罚款
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操纵期货市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20万的,处20-100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