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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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章节考点:第一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4-18

第六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考点1】证券公司依法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考点2】禁止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损害客户权益的规定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

  2.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4.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

  5.证券公司通过购买股东大量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存管的期货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划转客户保证金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

  【考点3】证券公司设立时业务范围的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知识点】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

  1.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下列证券业务

  2.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3.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5.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知识点】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30%(货币≥7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者负债达到净资产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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