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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4-16
中基金法 基金——组合投资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参与主体,简称基金当事人)
概念、权力和义务(掌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实际所有者,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
2. 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核心作用,只能有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3. 基金托管人(保管人):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位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协议规定范围内履行职责收取报酬。
二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了解)
1. 活动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产
2. 主要股东从事金融相关,资产规模达国务院规定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3. 符合公司法章程,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董事、监事、高管具备相应任职条件,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其他~
三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熟悉)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其他
四 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了解) 公募——私募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1.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赎回的投资基金(不能上市交易)
五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如果违反: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5万至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3万至30万罚款。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
1. 公开——面向社会公众,非公开——特定投资者
2. 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熟悉)
募集方式不同 :公募宣传,私募不公开宣传
募集对象不同 : 公募为不确定对象,私募为少数特定投资者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公募要求严格,私募要求低很多
(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制度
1. 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2. 投资范围(了解):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额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
(三)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1.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四)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
1. 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对资金总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 与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相关的法律责任(了解)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
1.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取缔或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3. 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并处10~100万罚款
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远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罚款
(二)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
1. 责令停止,返回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5%罚款
3. 直接:5~50万
(三)非公开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
1. 10~30万罚款
2. 直接:3~10万罚款
(四)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转让基金份额的:(同一234)
1.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并处10~100万罚款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远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