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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法律法规讲义:融资融券的相关内容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16
中第七节 其他业务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 |
要求 |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
掌握 |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
了解 |
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
掌握 |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 |
熟悉 |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 |
掌握 |
融资融券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担保的有关规定 |
熟悉 |
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管理规定 |
掌握 |
融券业务所涉及证券的权益处理规定 |
了解 |
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规定 |
掌握 |
转融通业务规则 |
了解 |
监管部门对转融通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 |
熟悉 |
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原则 |
熟悉 |
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
熟悉 |
违反代销金融产品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
掌握 |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
熟悉 |
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有关规定 |
掌握 |
中间介绍业务的禁止行为 |
掌握 |
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要求 |
熟悉 |
股票质押回购、约定式购回业务、报价回购、直接投资、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 |
熟悉 |
【考点一】融资融券的相关内容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3)独立运行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例题·单选题】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 )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A.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B.业务决策机构—董事会—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
C.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
D.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董事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二)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已经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1.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2.客户信用账户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 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是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例题·单选题】( )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
A.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B.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C.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D.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融资融券的内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
【例题·多选题】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 )。
A.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B.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C.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D.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融资融券的内容。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四)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1.客户的申请
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
2.客户征信调查
(1)内容: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验;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
(2)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3.客户的选择标准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要求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良好。
(3)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例题·单选题】证券公司选择客户时,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 )个月以上。
A.3 B.6
C.12 D.18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融资融券的内容。融资融券业务选择客户时,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
(五)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1)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2)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3)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4)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5)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6)违约责任。
(7)纠纷解决途径。
(8)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规定,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
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六)融资融券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担保的有关规定(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管理规定)
1.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由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2.证券公司应当将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3.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5.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1)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2)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3)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4)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5)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6)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6.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7.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七)标的证券的管理规定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的范围。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四大类证券,即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②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③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规定,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2)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3)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九)融券业务所涉及证券的权益处理规定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2)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上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4)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5)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十)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规定
1.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2)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3)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4)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客户信用资金存管指定商业银行的监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4.客户查询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5.信息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6.监管机构的监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