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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12

  【考点二十】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

  1.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例题·单选题】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的罚款。

  A.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B.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C.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D.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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