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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06
中【考点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
法条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
法条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
法条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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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
法条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第五十九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
法条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
法条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例题·单选题】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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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