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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04

  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的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30万元以下罚款。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是自然人;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欺诈募股、诈欺发行债券。

  3.非法集资类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管方面是故意。 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4.非法集资应予立案追诉的条件: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以上。

  5.违规披露

  发行人、上司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6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罚款。

  6.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二节证券二级市场)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追诉标准:

  (1)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证券同期30%以上。 (2)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期货流通股份数达到该期货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50%以上,且在该期货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数累计达到证券同期30%以上。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达到总成交量的20%以上。

  2.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追诉标准是5万元。

  3.背信运用

  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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