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试辅导> 文章内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考点剖析第一章证券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06
中第三节 证券法
【考点1】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股票、公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考点2】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考点3】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经营证券业务
2.证券发行中介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的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考点4】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考点3】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1.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考点】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和上市
|
股票 |
债券 |
发 行 |
1.股票发行条件: ①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1种,同股同权; ③发起人认购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④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其中职工认购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⑥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35%&人民币3000万 <4亿股——公开发行>25%,员工认购<10% >4亿股——公开发行>10% 2.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无资产数额要求)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1.债券发行条件: ①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注意:公开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①最近36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③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②对已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③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
上 市 |
1.条件: ①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注意:证券交易所还可以规定其它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程序: ①申请 ②审查批准——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③订立上市协议书——与证券交易所订立。 ④发表上市公告——存放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
1.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③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程序:申请-安排上市-上市公告-上市交易 |
【考点】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无数额限制)
类别 |
暂停 |
终止 |
股票 |
①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②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虚假记载 ③重大违法行为 ④最近3年连续亏损 |
①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②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 ④最近3年连续亏损,且后1年度未能恢复盈利 |
债券 |
①有重大违法行为 ②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所募资金不按核准用途 ④未按募集方法履行义务 ⑤近2年连续亏损 |
①④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②③⑤限期内未消除的 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
基金 |
①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③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①不再具备法定上市交易条件 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③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 ④基金约定的其他情形 |
【考点7】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证券代销——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余额包销承(2)全额包销 证券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约定时效不得超过法定时效,不可多于90日。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没有此项规定,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6.违约责任——一个完整的协议应包括违约责任部分。
【考点7】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承销团是指2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来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其他成员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各家承销人是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
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3)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过2年以上;
(4)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
(5)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
(6)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考点8】《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考点9】代销制度
(一)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
1.采取夸大、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代销包销情况备案的规定
代销、包销期限届满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代销发行失败的界定
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考点10】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
1.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3.依法设立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4.证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回购交易、信用交易。
【考点14】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1.首次信息公开:包括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2.持续信息公开:有定期和临时报告。
(二)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会计报告、年度中期、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资料的。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 |
1.知情人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其他人员买或卖所持有该公司的证券; 3.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4.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1.时间吻合程度2.交易背离程度3.利益关联程度 |
操纵市场 |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虚假陈述 |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做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组织做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做出虚假陈述。 |
欺诈客户 |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因此,监管机构可以限制证券买卖的最长期限为30个交易日 |
【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1.要约收购的程序
(1)做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要约的发布与效力
收购人在依照法律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3)终止交易与强制收购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协议收购的程序
协议收购是一种善意收购。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收购结束公告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解散的,属于公司合并;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