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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归纳: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02
中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归纳: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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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1、停止发行 2、退还募集资金并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并处募集资金1%-5%罚款
4、取缔通过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 5、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30万罚款
(二)发行人不符合条件,骗取发行核准
1、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60万罚款
2、已经发行证券的
(1)处以募集资金1%-5%罚款 (2)对责任人处以3万-30万罚款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指使情节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证券
1、责令停止承销或代理买卖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违法所得1倍-5倍罚款
4、无违法所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万-60万罚款 5、与发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并处3万-30万元罚款
(四)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违规行为
1、违规行为范围:
(1)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宣传推介 (2)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3)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2、处罚措施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30万-60万罚款
(4)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
(5)造成其他证券承销机构和投资者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3万-30万罚款
(7)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
(五)保荐人出具不合格保荐书或不履行法定职责
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并处业务收入1倍-5倍罚款
3、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4、直接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30万罚款
5、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
(六)发行人、上市公司未按要求披露信息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并处30万-60万罚款
3、直接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30万罚款
(七)发行人、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责令改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指使情节的,处30万-60万罚款
3、直接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处3万-30万罚款
处罚措施总结
1、对机构的处罚措施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1倍-5倍罚款
(3)无法确认违法所得的,30万-60万罚款(4)涉及募集资金的,处募集资金1%-5%罚款
2、对个人的处罚措施
(1)给予警告 (2)处3万-30万罚款 (3)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
【单选】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A.10-30万元 B.10-50万元 C.30-60万元 D.50-100万元
答案:C 解析:对机构处罚的罚款基本都是30-6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