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试辅导> 文章内容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讲义第二章:执业行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29
中第二节 执业行为
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
下列主题做出了表彰、奖励、评比应计入奖励信息(真实、准确、公正、规范)
1.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 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及地方证券业协会
3. 全国性证交所、证券冬季结算机构、产权交易场所
4. 其他省部级以上国家主管机关或协会认可的境内外自律组织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1. 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2. 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处罚、禁入5年
二,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使机构或团体
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
三,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想公司所在地宝贝(证监派出)
四,证券咨询人员禁止性规定
特定禁止行为:
1. 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 分享收益、亏损,承诺投资收益
3. 依据虚假信息、内部消息、市场传言撰写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五,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
发行人印方就下列事项聘请证券公司保荐: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同次发行的证券,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参与联合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纸业行为规范
财务顾问应提交财务顾问主办人下列证明文件:
1. 具有证券工业资格
2. 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3年以上经验
3. 至少外围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签字人员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