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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讲义第二章:执业行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29

  第二节 执业行为

  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

  下列主题做出了表彰、奖励、评比应计入奖励信息(真实、准确、公正、规范)

  1.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 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及地方证券业协会

  3. 全国性证交所、证券冬季结算机构、产权交易场所

  4. 其他省部级以上国家主管机关或协会认可的境内外自律组织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1. 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2. 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处罚、禁入5年

  二,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使机构或团体

  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

  三,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想公司所在地宝贝(证监派出)

  四,证券咨询人员禁止性规定

  特定禁止行为:

  1. 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 分享收益、亏损,承诺投资收益

  3. 依据虚假信息、内部消息、市场传言撰写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五,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

  发行人印方就下列事项聘请证券公司保荐: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同次发行的证券,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参与联合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纸业行为规范

  财务顾问应提交财务顾问主办人下列证明文件:

  1. 具有证券工业资格

  2. 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3年以上经验

  3. 至少外围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签字人员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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