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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二十八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2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二十八

  第四节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念:基金管理人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2) 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4)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主要义务有:

  (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资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 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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