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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二十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0
中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二十三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证券交易的条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买卖。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定程序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三年之内不得转让 。
(3)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1) 集中竞价。竞价交易是多个买主与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公开的集中竞价,则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的价格
(2) 价格优先。价格优先是指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方进行买卖同种证券时,买方中出价最高者,应处在优先购买的地位;而卖方中出价最低者,应处在优先卖出的地位
(3) 时间优先。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4)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