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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二十一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09
中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二十一 股票发行的相关内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其发行普通股仅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 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