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试辅导> 文章内容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十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05
中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十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