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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3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三节证券法

  考点一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问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 

  考点二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考点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对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资者产生投资决策失误,并以此获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考点四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考点五股票发行的相关内容 

  

  考点六承销团与主承销人 

   

  考点七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考点八股票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考点九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类别

暂停交易情形

终止交易情形

股票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 

  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3年连续亏损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债券

(1)有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近2年连续亏损

有暂停交易中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 

  未能消除的。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基金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不再具备法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 

  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考点十信息公开的概念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为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财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考点十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1)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3)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4)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考点十二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的内容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虚假陈述行为包括: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考点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考点十四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El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考点十五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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