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基金讲义:第十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0-13
中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一)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基金经理注册制度自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按规定,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基金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
(三)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1.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及离任管理制度。
(1)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2)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
(4)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
2.建立健全投资和研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3.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4.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
6.建立健全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
7.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
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
8.建立健全代理人制度。
9.建立健全合规培训制度。
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10.建立健全代行职责制度。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他人员代为履行投资管理人员职责的程序、职责范围等的管理。公司的紧急应变制度中应当包含投资管理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财产不受损失。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1.督察长遇到异常及时报告。
2.日常监管及违规时的处理。
(1)日常监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
(2)投资管理人员违规时的行政监管措施。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三、基金行业人员的离任审计及离任审查
(一)基本要求
按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二)报备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立即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3.基金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离任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立即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行业协会在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进行注册登记时,参考相关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三)审计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1.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其内容涉及: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年度考核情况,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等。
2.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其内容涉及: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遵守投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查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