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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咨询工程师《政策规划》章节考点:第三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4-29

  四、工程监理制度

  (一)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法》明确指出,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二)监理合同与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工程监理人员及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及规模标准

  1.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注】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17】在我国,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有(ABCE)。

  A.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B.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D.省级重点建设工程

  C.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E.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2.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和规模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①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②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五、合同管理制度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概念、构成及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14】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包括(BCD)。

  A.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

  C.施工合同

  B.勘察合同

  D.设计合同

  E.项目申请报告书编制合同

  2.合同的订立

  (1)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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