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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咨询工程师考试《政策规划》章节讲义:第八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1-06

  三、区域规划

  1.规划区域

  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区域包括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的特定区域、

  国家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

  承担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

  2.立项管理

  (1)基本要求。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编制时序和规模, 从严控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编制数量,严格履行立项程序。

  (2)审批计划。

  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国务院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提出本年度拟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部门。

  根据形势变化需要编制未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单独请示国务院,补充列入年度审批计划。

  (3)计划管理。

  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在计划年度完成编制并按程序报批,如不能按时编制并上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国务院书面报告原因,特殊情况结转到下一年度。

  3.规划编制

  (1)编制主体。

  国家级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改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编制。

  (2)规划研究。

  编制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认真做好数据收集、实地调研、信息分析、专题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深入论证规划涉及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区域布局、资源环境承载力、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特定事项等重大问题。

  (3)文本框架。

  国家级区域规划文本框架主要包括前言、规划背景、总体要求、定位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编制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和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规划文本内容。

  (4)公众参与。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5)专家论证。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应当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规划草案形成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6)影响评价。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并在规划中予以阐述,或纳入规划编制说明一并上报。

  (7)规划衔接。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中,应当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大国家战略的衔接,符合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全国中期财政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特别要与有关约束性指标相衔接。

  加强与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衔接,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城乡、环境保护等空间规划要求,在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方面相互协调。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衔接意见。

  未经衔接,不得报请批准和发布实施。

  (8)报告结果。

  规划编制单位在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划编制说明应当阐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及理由等。

  4.规划审批

  (1)审批印发。

  国家级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印发施。

  (2)规划公开。

  国家级区域规划印发实施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主体功能区规划

  1.组织领导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支持规划编制工作。

  为加强组织和领导,国家层面成立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建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组织协调。

  2.工作方式

  要广泛动员多学科力量,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深化对主体功能区理论和技术路线的研究,科学确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细化完善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

  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编制各项工作。

  3.组织编制实施重点地区区域规划和政策文件

  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和实施重点地区区域规划和政策文件,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

  加强区域规划和政策文件实施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开展规划修编,进一步加强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

  4.开展主体功能适应性评价

  编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视需要开展主体功能适应性评价,使之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

  5.监督检查和评估

  要加强对《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强化主体功能区建设进展情况的跟踪评估。通过监督检查和评估,注重研究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扎实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

  建立覆盖全国、统一协调、更新及时、反应迅速、功能完善的国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和评估。

  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土空间监测管理的依据。

  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有关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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