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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咨询工程师《政策规划》章节知识点:第六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7

  五、规划的审核、批准

  (一)审批内容

  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二)审批权限

  (1)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2)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规划出国务院批准。

  (4)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六、规划公布与实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并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各级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企业贯彻执行。

  规划的下达和落实,是把国家总规划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逐级采取不同形式下达到实施规划的各个单位。

  组织规划实施是国民经济规划管理工作的关键阶段。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任务的顺利实现,是政府、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共同职责。组织国民经济规划实施工作的内容包括规划下达的形式、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的运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规划实施的信息管理及规划实施中的调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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