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票据法》练习试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26
中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银行本票的出票人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答案:D 解析: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3、答案:C 解析:(1)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款记载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4、答案:A 解析: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答案:C 解析: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责任。
6、答案:B 解析: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7、答案:A 解析: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和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8、答案:C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视为所附条件无效。
9、答案:C 解析: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10、答案:C 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11、答案:B 解析: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12、答案:D 解析:付款地是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中的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所以,以承兑人的上述所在地确定汇票的付款地。
13、答案:A 解析:本题有两个考点。一是,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题中的持票人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2个月;二是,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
14、答案:A 解析: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不是该票据无效。
15、答案:D 解析: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16、答案:B 解析:如果没有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17、答案:C
18、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支票的特点。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