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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电力市场法律法规选读》练习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1

自考《电力市场法律法规选读》练习题及答案

  1、2001年5月8日,在某市一农场嘉禾庄配电室电气设备突然短路产生火球,居民照明用电电压骤然升高,达到400V左右,大部分居民家用电器烧坏或出现故障。事故发生后,供电部门抢修班实地检查,认为事故是由于用户配电线路老化,造成中性线断路,导致部分居民照明电电压升高。村里居民张某、郭某认为配电室的产权单位农场和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将两个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9745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问:本案应如何审理?并说明依据。

  答: (1)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的线路上,必须是供电企业的责任引起的电力运行事故,本案不具备这种条件。

  (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电力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归属原则为由产权确定责任。

  (3)发生事故的配电设施产权属农场,应由农场承担赔偿责任。

  2、某年6月,某供电局管辖的10KV电力线路受原告所种树木影响,直接影响该线路的安全运行。为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供电局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原告无理索赔,拒不砍伐。同年6月11日,由于刮风下雨,树木接触导线,造成线路短路跳闸。为了保证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局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件》的有关规定,不得已强行砍伐了130棵树木。原告即诉诸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900元。经查,10KV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原告种树在后,且未经供电部门同意。

  问:供电局有权强行砍伐吗?请说明理由。

  答:供电局有权强行砍伐,理由是:

  (1)《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对处理“线”、“树”相邻关系规定的“在先”原则。

  (2)《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0千伏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原告后种植的树木在保护区内,并实际上已危及了电力设施运行的安全,给供电企业造成了损失。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企业对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等任何费用。

  3、2001年8月3日,某村民李某因副业用电需接电源,经申报供电局,请村电工陈某接电作业。电源侧为006号杆,该线杆为12m混凝土杆,导线为高低压同杆架设,10KV高压线路在上,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为8.83m;低压线路在下,低压线横担对地距离7.7m。高压线转角下层横担与低压横担距离为1.13m。施工时,村电工陈某到村用变台将低压开关断开,线路停电,然后与村民李某和前来帮忙的其他3人共同施工。陈某在杆上用尼龙绳拉接线套(钢)管,其他人在下面往上举钢管,因钢管较长(10m),上端触及高压带电导线,村民李某等4人当场被击倒在地,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3人经抢救脱险。死者家属王某等5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县供电局、该村村委会、村电工3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各项损失18732.5元。

  问: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 应当由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

  (1)出事lOkV线路产权属于供电局所有,且属高电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1]3号)的规定,高电压上出事故,由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农电体制改革后,村电工是供电局的雇员,村电工接电行为是其职务行为,村电工在施工中,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过错,其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应由其单位承担责任。

  (3)村委会既不是高压电的所有人,又无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4、请列举用电检查的内容。

  答: (1)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2)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3)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4)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5)用户反事故措施。

  (6)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保障措施。

  (7)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8)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9)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10)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11)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12)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5、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答: (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舫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有关辅助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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