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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电力市场法律法规选读》练习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1

  6、2001年第六号台风“瓦特”袭击了某省东部沿海地区。7月16日20时许,时速100km的8级狂风横扫地面,电力设施毁损严重。当晚,农民王某自其岳父家返回途中,因触及断落的带电导线死亡。

  王妻田某要求县供电公司赔偿9.6万元,而供电公司只同意出于人道考虑补偿3000元。双方争议不下,田某遂将该县供电公司诉上法庭。

  一审法院以疏于管理,且于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为由,判令供电公司败诉。县供电公司不服,拟提起上诉。

  问:供电公司可以什么理由提起上诉?

  答:县供电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属“不可抗力”情形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提起上诉。

  7、赵某、王某两人结婚五年,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1年某日,赵某听信传言,信为妻子与他人关系暖昧,遂与妻子发生激烈冲突。王某声称要以死证明自己清白,后乘人不备以铁丝触碰运行中的变压器带电部位而被电击身亡。

  经查,该变压器围墙壁高1.8m,门锁已于事发前被人撬坏。

  赵某以妻子死亡与县供电公司对变压器管理不力为由起诉,要求赔偿6.5万元。

  问:县供电公司有无过错?为什么?

  答:县供电公司无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8、2000年4月12日停电,杨家庙村民龙某、郭某、何某、伍某4人相约去附近村的配电台区搞点电线。到达后,4人翻墙入内。厅局龙、郭2人查看后认为线路无电,遂爬上电杆拆卸电线。在此过程中,龙、郭突然惊叫坠地。经医院检查,龙某被电击致残。

  经查,当地供电所事前曾书面通知该村,4月12日7时至9时停电检修。而龙某触电时间为9时10分。

  龙某认为变压器距围墙过近,围墙高度不够(1.8m),属安装不合格,故供电局有过错,诉请法院要求赔偿。

  问:县供电公司有没有责任?为什么?

  答:县供电公司没有责任。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9、被告刘某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镇西大街兴建住宅,并将工程发包给张某承建。

  2001年11月23日,镇供电所发现建房的阳台距10KV高压线过近,遂向房主及承包人送交《隐患通知书》,但均遭拒收。供电所再将情况汇报镇政府,仍无果。

  27日傍晚,张某在阳台干活时,钢筋不慎触及高压线而触电坠地,造成脊椎损伤导致瘫痪。

  该线路于2001年9月建成,产权属县供电公司。经现场勘察,该线距房屋水平距离2.9m,距阳台水平距离14m。房屋阳台为房主摘自扩建。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刘某、镇政府、县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误工、住院、住院伙食、营养、住院期间护理、出院后期护理、残疾人生活补助、被扶养人生活、交通、住宿、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费用共计232841.4元。

  问:(1)三被告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三被告的责任分别是:

  1)镇政府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应承担行政不作为之责任。因为《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刘某承担违章建筑的过错责任。因为未按政府批准规划建房,阳台伸向电力设施保护区O.1m,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违反《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种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之规定。

  3)县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县供电公司应承担高压供电致人伤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之规定,县供电公司具备免责事由。

  (2)原告自己有没有过错?为什么?怎么处理?

  原告张某自己有过错。因原告系成年人,理应知道在高压线下作业的危险性,而其疏忽大意以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之规定,应当减轻被告人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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