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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电力市场法律法规选读》习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1

自考《电力市场法律法规选读》习题及答案

  1、我国已发布的电力规章有哪些?

  答:电力行政规章-------《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居民用产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2、供用电合同的特点?

  答:(1)供应方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依法取得特定营业资格的供电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供应方。

  (2)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3)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4)对使用人的责任都有特殊要求。

  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量如何确定?

  答:1)能够查明产量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产品单耗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其他辅助 用 电量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值计算确定。

  2)在总表上窃电的,若分表正常计量,按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

  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

  4)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原电力部制定的《供电营业规则》第103条第三款:“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h计算;照明用户按6h计算”的规定认定。对于用电时间尚不足180天的,按自开始用电之日起实际日数计算。

  5)以负荷监控装置或者现场电力电量管理装置定期、定时、连续采取的数据,作为计量实际用电量和用电时间的依据,该装置确定的电量与电表抄见电量的差额为窃电电量。

  4、处理单位窃电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7月8日做出的司法解释:“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我国已经颁布的电力法规有哪些?

  答:(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9\15发布实施,1998\1\7修改后发布实施

  (2)《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11\1实行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9\1实行

  (4)《电力监管条例》2005\5\1实施

  6、简述合同变更条件

  答:(1)合同法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强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7、窃电行为如何处理?

  答:《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鉴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人身损害一般的赔偿范围?

  答:(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还没有达到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

  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人身伤残的赔偿范围:1残疾赔偿金2残疾补助器具费3被抚养人生活费4康复费5护理费6后续医疗费

  (3)人身死亡的赔偿范围:1丧葬费2被抚养人生活费3死亡赔偿金4交通费5住宿费6误工费

  9、“收取三倍违约用电费”的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102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简述不安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能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的情况时,可中止履行,并要对方担保,合理期限内未改善,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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