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临考试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19
中参考答案:
参 考 答 案
一、1.C(P76)2、D(P43) 3、B(P114) 4、B(P126) 5、B(P151)
6、D(P12)7、C(P31) 8、A(P51) 9、C(P83) 10.C(P90) 11.D(P112) 12.B(P132) 13.A(P123) 14.A(P158) 15.B(P243) 16.C(P246) 17、A(P267)18.A(P269) 19.D(P226) 20.C(P348) 21、C(P411) 22.C(P439) 23.C(P449) 24.B(P483)
二、25、ACDE(P30) 26.CDE(P216) 27.ABDE(P97)28.ACE(P107) 29.ACDE(P122) 30.BCDE(P135)31、ABCDE(P89) 32.ABC(P242)
三、33.(P36)(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糸。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34.(Pl80)环境标准法律意义: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环境基础,环境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35.(P286)为了便于环境保护部门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危险废物的经营状况,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6.(P479)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包括信息的报告、监督和监控机制。报告制度主要是要求缔约方定期向环境条约的主管机关报告履行条约的情况,其中包括相关行业的基本情况,相关国内法律、政策的基本情况,以及条约的执行情况,以国家报告的形式定期提供给条约主管机关,并由主管机关向其他缔约方和国际社会公布。监督是指包括在受影响的环境内实地取样在内的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通常由相关企业本身、企业联合会或环境管理机关执行监督的职能。监控是指持续、不间断的监督、评估,它为进一步的决策提供了反馈,通常负责监控的机构在监督报告的基础上可以介入有关的履约活动。
四、37.(P188)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制裁的性质,但二者在实施处罚的机关、违法行为的性质、处罚的对象、处罚的形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
(1)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是由违法失职行为人从属的机关、企业、组织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科处;而行政处罚是由环保行政主管机关或依法对环保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科处。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除了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违反内部规章的违纪失职行为;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又是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情节较重”的有关责任人员科处的。
(3)处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对法人、组织或公民,其中有的处罚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只适用于法人;行政处分则只能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职工。
(4)处罚的形式不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等形式,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关闭等形式。
(5)救济方式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者,只能寻求行政救济,即向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审查或复议;对行政处罚不服者既可寻求行政救济(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寻求司法救济(提出行政诉讼)。
38、(P340)《水法》为有关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主要有:
(1)采取措施,加强节水管理,发展节水产业。
(2)加强水资源信息系统建没,为社会提供水资源信息:
(3)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4)加强领导,防止土地盐渍化。
(5)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6)推行节水灌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7)采取措施提高牛活用水效率和污水再生利用
(8)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五、39.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具备免责条件。
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在本案中甲养殖场所养淡水鱼因水质污染而受损,这一损害的发生是由造纸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乙造纸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证明甲养殖场的鱼死与其排污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造纸厂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以排污未超标为抗辩事由,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
40.(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2)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
(3)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①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②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