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复习试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8
中参考答案:
一、是非题
1非 2是 3非 4非 5是 6是 7非 8非 9非 10是
二、名词解释
1、劳动行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
2、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在事实上获得有相应报酬的职业。
三、多项选择题
1BC 2ABDEF 3AC 4CD 5BCDF 6BCEF 7ADFG 8EH
四、概念比较题
1、区别:(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 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不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
联系: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
2、区别:(1)争议内容不同。权利争议是因为执行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既定的,或已有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或已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加以确认;利益争议往往是因为要求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双方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事先并没有确定,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有待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要求。(2)处理程序不同。权利争议是执行法规、 合同规定的问题,适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利益争议所涉及的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被认为不在司法解决的范畴之内,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
联系:利益争议往往表现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新的权利要求,目的在于使一方或双方的某种利益得到合同或法律的确认,从而上升为权利。
五、问答题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社会形态要进行生产都必须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属于同一个所有者,生产的两要素就可以在它的所有者掌握中直接结合,进行生产。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就会出现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让渡出去,以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法律调整。当着立法者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就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2、在我国,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国家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力。国家机关将其直接管理的重点移向劳动关系的两端,以劳动关系建立前和终止后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范围,即以社会劳动力为管理对象。随着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任务逐步加重,劳动行政机关授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劳动安全卫生的检测机构等等从事一部分社会劳动力的管理服务任务。这些机构区别于一般中介机构的特征:(1)这些服务具有排他性, 大部分的服务项目其他中介机构是不允许从事的;(2)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带有强制性,如招工登记、退工登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3)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 会以国家行政部门的名义出现,如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可见,这些中介服务已具有某些管理的特征,这些机构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整个劳动行政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这些机构一般是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严格管理。
六、案例题
1、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未经李某同意,强行变更其工作岗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不顾李某的反对,以集资为由,强行扣除工资,已构成克扣工资的行为。故企业因全额补发工资。
3、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克扣工资且违约,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对李某的培训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义务。李某是因为企业克扣工资且违约,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要求其承担赔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