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习题: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20-06-18
中四、简答题
甲、乙、丙拟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乙以劳务出资,丙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后乙以A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和B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汽车的买卖合同,并向B公司出示了合伙企业的公章等可以证明自己享有对外代表A有限合伙企业的证件,但其一直没有向B公司交付货款。丙欠丁5万元,A有限合伙企业正好享有对丁5万元的债权,丁要求将这两笔债务进行抵销。后A有限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甲直接作为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就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丁要求将两笔债务进行抵销的行为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甲直接作为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五、综合题
2019年1月15日,张某、李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张某和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为有限合伙人。李某以货币50万元出资,王某以房屋作价70万元出资,张某以劳务出资,并在合伙协议中拟定了其报酬事项。合伙协议中还约定了由张某负责A项合伙事务的执行,由王某负责B项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9年3月6日,张某对王某执行的B项合伙事务提出异议,要求其暂停B项合伙事务的执行,二人对此发生争议。就该事项张某、李某、王某进行了表决,李某和张某均反对该事项的进行,但王某执意进行,李某和张某拟撤销对王某执行B项合伙事务的委托。
2019年5月8日,李某欠吴某的借款20万元到期,李某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吴某欲代位行使李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2019年8月1日,赵某加入甲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赵某与甲企业订立的合伙协议约定,赵某对入伙前甲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8月20日,甲企业的债权人贾某要求甲企业清偿上半年的到期货款,甲企业已无力清偿,贾某便要求赵某清偿债务,赵某以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清偿。
2019年12月31日,甲企业对本年收益进行利润分配,拟将全部利润分配给李某和张某。
要求:
根据上述事项以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暂停B项合伙事务的执行?并说明理由。
(3)李某和张某是否有权撤销对王某执行B项合伙事务的委托?并说明理由。
(4)吴某是否有权代位行使李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5)赵某是否有权拒绝对贾某债务的清偿?并说明理由。
(6)甲企业拟对利润的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