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14)
来源 :考试网 2018-05-25
中五、综合题
1、
【正确答案】 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题中,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点评】合同订立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或在特定情形下推定合同成立。
【该题针对“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点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该题针对“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不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法定事由、免责条款、法律有特别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该题针对“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丙公司对货物毁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点评】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该题针对“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丙公司将普通大巴改为豪华空调大巴并要求旅客补交票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本题中,丙公司擅自将普通大巴变更为豪华大巴,并以此要求旅客补交票款的行为是违法的。
【点评】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该题针对“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公交车上乘客因心脏病身亡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由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题中,是因为该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不应该由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点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该题针对“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