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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7)

来源 :考试网 2018-05-21

  四、简答题

  1.

  【案例1答案】(1)甲聘任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合伙协议对此并无约定,甲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聘任戊担任A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2)B上市公司不能加入A企业。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该上市公司不能加入A企业。

  (3)C公司不能将该债权债务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本题中,乙欠C公司的20万元与A企业无关,其债权人C公司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A企业的债务。

  (4)乙可以其从A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C公司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5)

  ①丁当然退伙。根据规定,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当然退伙。在本题中,丁因车祸死亡,当然退伙。

  ②A企业应当向丁的妻子退还丁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本题中,丁的妻子作为丁唯一的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A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丁的财产份额。

  (6)D银行可以向丙主张债权。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丙2016年10月2日退伙,债务发生在丙退伙前,丙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D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30万元,却不要求甲、丙清偿。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的债务等理由来拒绝。在本题中,A企业不能清偿D银行的到期债务,D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30万元,即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30万元,却不要求甲、丙清偿。

  (8)丁退伙后,A企业的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即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人,无最高限额。在本题中,丁因车祸死亡当然退伙;丙于2010年10月2日退伙,A企业仍有甲、乙两名合伙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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