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试题及答案2
来源 :考试网 2017-10-07
中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机器设备,于2015年2月1日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出票人和收款人、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日、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简称“票据A”)。甲公司承兑后,将该汇票返还给乙公司。
同年3月1日,乙公司保存的票据A 被盗。乙公司另行签发了一张内容相同的商业承兑汇票(简称“票据B”),并仿制了甲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记载了其他事项。
乙公司为购买原料,于同年4月1日将票据B背书转让给丙公司。6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注明“工程验收合格方可取得票据权利”。同年7月15日,丁公司持票据B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以票据上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丙公司提出以下抗辩:(1)该票据承兑人签章被伪造,票据无效;(2)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3)丁公司逾期提示付款。
乙公司的票据A被盗案告破,但公安机关告知乙公司,票据A已经被盗窃人伪造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乙公司遂要求戊公司返还票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以票据B上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提出的三项抗辩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3)乙公司能否要求戊公司返还票据?并说明理由。
(4)如果戊公司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绝,戊公司可以向谁行使票据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有权以票据B上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在狭义票据伪造行为情境下,由于票据行为无效,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P343)
(2)
①第一项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P342)
②第二项抗辩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P348)
③第三项抗辩成立。根据规定,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在本题中,票据到期日为7月1日,丁公司至7月15日方提示付款,属于逾期提示付款,对一般前手丙公司的追索权已经丧失。(P363)
(3)乙公司不能要求戊公司返还票据。因为戊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给付了合理对价,且票据形式上不存在影响戊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瑕疵,戊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P339)
(4)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票据A上作了真实、符合规定签章的债务人。(P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