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备考专项练习(11)
来源 :考试网 2017-07-21
中【案例3】
某企业(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其自产原木,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价格350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回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2500元;将收购原木的20%用于本企业的职工食堂。
(2)从乙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回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200元。
(3)采取赊销方式销售A产品一批,总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00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回60%的不含税货款,其余的在下月收回,由于购买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只收到40%的货款。
(4)将企业新研制的一批B产品赠送给某老客户,该批B产品的成本为8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无同类产品的市场售价。
(5)将本企业使用过的一台机器设备(系2008年购入)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148558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至购买方所在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3000元。
(6)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上月购进的原材料(税率17%,已抵扣进项税额)霉烂变质,账面成本为3000元。
假设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当期通过认证并抵扣,A、B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3)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业务(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5000×13%+2500×11%)×(1-20%)=3860(元)。
业务(2)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2000×3%+1200×11%=492(元)。
业务(5)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6)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转出的进项税额=3000×17%=510(元)。
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860+492-510=3842(元)。
(2)业务(3)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00000×60%×17%=10200(元)。
业务(4)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应当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应确认的销项税额=8000×(1+10%)×17%=1496(元)。
该企业当月销项税额=10200+1496=11696(元)。
(3)业务(5)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销售时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48558/(1+3%)×2%=2884.62(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11696-3842+2884.62=1073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