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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备考专项练习(11)

来源 :考试网 2017-07-21

  【案例2】

  2015年1月1日,张某、刘某、李某、姜某各出资10万、20万、30万、40万设立了诚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诚信公司),其中,王某因不想被人知道自己是诚信公司的股东,遂与张某签订协议,由张某为名义出资人,所得收益归王某所有。2016年3月1日,张某在征得姜某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了善意的谢某。2016年4月21日,刘某因炒股票亏损,欠下巨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遂起诉刘某,要求执行其在诚信公司的股权份额,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0日受理此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在征得姜某的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谢某,其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王某得知张某未经其同意转让股权后,遂以其对该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转让行为确认无效,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王某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刘某在诚信公司的股权后,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说明理由。

  【答案】

  (1)张某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①对王某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转让行为确认无效的诉求,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即可取得股权。,谢某是善意的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②王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P51、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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