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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备考专项练习(11)

来源 :考试网 2017-07-21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备考专项练习(11)

  简答题(本小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案例1】

  甲于2016年1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以其自有的汽车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5月1日,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将该汽车抵押给了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甲的好友丁为其提供保证,对此并无另外约定。2016年9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到期,乙、丙均主张自己就该汽车实现抵押权。后经查明,甲于2016年6月20日将该汽车借给戊,戊在使用时,不慎将汽车毁损。经查,该汽车投有保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与丙均主张就汽车实现抵押权,谁有权优先受偿?说明理由。

  (2)假设对丙的债权,甲以丁提供保证为由,主张先就丁的保证承担责任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汽车毁损后,丙可以主张就汽车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吗?

  【答案】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丙有权优先受偿。理由: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丙对该汽车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乙对该汽车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2)不符合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保证。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所以丙应当先主张就汽车的担保实现债权。

  (3)可以。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知识点】保证(P250)、抵押(P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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