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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来源 :考试网 2019-01-25

  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约定

解除

(1)协商解除

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附解除条件或期限)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定

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直接主张解除即可)(2013年简答题)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2008年简答题)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提示】如果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主张立即解除合同,不必催告、等待,并可依法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则:①主要债务延迟履行的,应先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可依法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②次要债务未能如约履行的,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依法主张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随时

解除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情势

变更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2013年简答题)

  【真题1·单选题】2014年3月,甲科研所与乙企业签订一份设备改造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自2014年7月1日至12月1日,甲科研所负责对乙企业的自动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合同签订后,乙企业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工作。5月,甲科研所通知乙企业,因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辞职,不能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企业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科研所赔偿损失

  B.乙企业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甲科研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乙企业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甲科研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企业至7月1日方有权要求甲科研所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原定履行期为2014年7月1日至12月1日,而5月份(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科研所即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真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有(  )。(2013年)

  A.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B.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法人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D.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答案】CD

  【解析】(1)选项A:合同当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2)选项B: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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