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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七章

来源 :考试网 2018-08-29

  1.税率: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低税率

10%

(1)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小型微利企业
【注意】2015.1.1-2017.12.31,所得额低于20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5.10.1-2017.12.31,所得额在20至30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之间、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收取的财政性资金用于专项用途。

  3.税前扣除项目:利息、保险、三项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

保险费

1.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工资薪金5%内扣除
3.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

不超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工会经费

不超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

1.公益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2.非公益性捐赠(直接捐赠或通过营利机构):不得扣除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

  讲义来源:考试网马志钦老师考前冲刺班课程讲义,点击查看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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