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导航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五章

来源 :考试网 2018-08-24

  1.要约VS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失效:结合不得撤销(确定了承诺期限);新要约(迟延、实质性变更)。

  3.抗辩权:使用哪种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后履行抗辩权

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不安抗辩权

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

  4.撤销权:可撤销行为;行使范围;期限。

可撤销的行为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无偿转让财产。
(3)低值高买、高值低卖:以明显不合理(70%)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30%)收购他人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行使

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起1年内行使 +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

  5.保证方式:未约定、共同担保。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共同担保:①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②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找债务人。

  6.保证期间:确认保证责任;长短。

  (1)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 2年。

  (2)提出方式:一般保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向保证人提出。

  7.抵押财产:土地上新增的房屋。

  (1)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8.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9.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区分。

登记生效(不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登记对抗(动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重复抵押: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讲义来源:考试网马志钦老师考前冲刺班课程讲义,点击查看课程详情>>>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