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第四章
来源 :考试网 2018-08-24
中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锁定、不得。
(1)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锁定: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损权违担未消除,涉嫌犯罪假申请,一年一期报告差,三罚一责不得行。
3.债券的发行:公开发行条件;高资信标准;核准;信用评级要求。
要求 |
(1)净资产:股份公司≥3000万;有限公司≥6000万 |
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
①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③达到AAA级。 |
其余 |
(1)必须经证监会核准。 |
4.临时报告:看情形。
关键词:重大、主要。其余: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5%以上股份;减资、合分、解散及破产;涉嫌犯罪;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和股权激励形成决议;变更会计政策;会计差错。
5.上市公司的收购:有效期内的处理、锁定、期满处理
有效期 |
(1)30-60日; |
期满 |
(1)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
6.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知道超过30日;订立时已经知道;成立后知道仍然收取保险费;投保人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未如实告知义务。
7.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看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8.死亡保险:
(1)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书面or口头形式,订立时or订立后追认)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注意】认可死亡保险: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2)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讲义来源:考试网马志钦老师考前冲刺班课程讲义,点击查看课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