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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三章

来源 :考试网 2018-08-24

  1.个人独资企业:特征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出资方式: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

  4.出质、对外转让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份额转让

对内

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

约定→一致同意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质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约定→√

  5.事务执行:关联交易、竞业禁止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关联交易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

竞业禁止

×

约定→√

  6.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7.一致同意事项:约定事项和法定事项

约定

(1)改变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经营管理人员;(7)修改协议;(8)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合伙人转型;(11)新合伙人入伙;(12)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

(1)除名;(2)普通合伙人出质;(3)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4)普通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8.当然退伙的情形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死亡、全部强制执行、吊销资格证书

退伙

退伙

丧失偿债能力

退伙

不退伙

丧失行为能力

并不必然

不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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