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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一章

来源 :考试网 2018-08-17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一章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1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表见代理:结合例子考查界定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3.仲裁协议:效力界定

  (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辖

  (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看登记地、目的地和事故地,人身看被保险人)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法院、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层法院

海事纠纷

海事法院

  6.一审:

  (1)普通程序允许不公开审理:①应该不公开(法院主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②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2)一审简易程序:

不适用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②发回重审;③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⑤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

传唤方式

可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7.执行程序:时间,超期的后果

  (1)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受理。

  (2)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8.诉讼时效:种类、中止和中断区分

  一年:质伤存租

  中止和中断:客观中止,主观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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