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第二章知识点重点考点讲解之股东诉讼
来源 :考试网 2017-12-07
中中级会计职称第二章知识点重点考点讲解之股东诉讼
十一、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
【解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侵犯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作为原告要求董事、监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不出面的话,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1、内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犯错误: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犯错误: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董事、监事互相包庇:直接找人民法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外部人(公司以外的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原告是起诉股东,被告是责任人。
(二)股东直接诉讼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例题】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采取的下列行为中,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是( )。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1)选项A: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杨某只有10%的股权,不可能使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定。(2)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包括三种情形,本题不符合法定条件。(3)选项C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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