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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第二章知识点重点考点讲解之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来源 :考试网 2017-12-01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例题】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二)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解释】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3、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的约定。

  (三)对外担保(重点)

  1、对外担保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2、对外担保的决议

  (1)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解释】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可能发生大股东操纵公司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而且股东大会在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例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D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原则(重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相关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解释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解释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解释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解释5】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重点)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解释1】(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解释2】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相关链接】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属于重大事件,应提交临时报告。

  【例题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

  【答案】×

  【例题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

  【答案】×

  【例题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B、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C、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的

  D、股东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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