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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重点考点:汇票——非转让背书

来源 :考试网 2017-09-26

  考点:汇票——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

  2.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成立后,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2)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

  (3)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4)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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