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重点考点:票据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7-09-19
中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票据的种类(P216、226)
暂无,考试一般不涉及。
考点2: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P217)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考点3:票据上的签章(P219)
1.如何正确签章?
(1)自然人的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单位的签章
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