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重点考点:上市公司收购
来源 :考试网 2017-09-12
中考点 :上市公司收购(P189)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一)实际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1/2)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
1.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2.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认为自己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三)收购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实施要约收购无须取得中国证监会事前行政许可(2015年重大调整)
(1)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3.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锁定义务
(1)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四)权益披露
1.5%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权益变动报告书
(1)5%~20%
①不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简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②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详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20%~30%:详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要约收购(30%)
1.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3)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2015年调整)。
2.收购要约
(1)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2)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3)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
①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无须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事前行政许可)。(2015年重大调整)
②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6)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3.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无须先暂停上市,直接终止上市)。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3)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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