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重点考点: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
来源 :考试网 2017-09-06
中考点 :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P150)
(一)概述
1.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2.存款利率
(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2)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二)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1.定期储蓄存款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定期存款的支取日为结息日。
2.活期储蓄存款
(1)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
(2)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挂失
(1)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2)如果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必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4.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
(1)查询、冻结和扣划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2)查询和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3)查询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
5.任何单位不许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即禁止公款私存。
(三)单位存款
1.强制存入、禁止坐支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2.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4)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5)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6)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3.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