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重点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来源 :考试网 2017-09-05
中考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P131)
(一)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4.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作价
(1)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3.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者第三者)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
1.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2.组成
(1)人数: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董事长的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任期: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3.职权
合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4.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5.会议类型及召开频率
(1)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临时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6.召开条件: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7.决议规则
(1)一般事项: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2)特殊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8.总经理
(1)合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合营企业的解散
1.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