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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重点考点: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来源 :考试网 2017-09-02

  考点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P122)

  1.原因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如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通知、公告以及申报债权的时间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5.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6.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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