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必备知识点:公司解散的清算
来源 :考试网 2017-08-28
中考点:公司解散的清算
1.公司解散是否需要清算?
(1)不需要清算——债权债务有人承继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2)应当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
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2.清算组
(1)自行清算
①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A)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B)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C)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公司在清算期间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
(1)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①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而非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③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①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③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④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3)清偿债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公告公司终止
5.未经清算注销公司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