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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必备知识点: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来源 :考试网 2017-08-21

  考点11: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1.内部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同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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