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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必备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来源 :考试网 2017-08-19

  考点9: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1.性质:监督机构

  2.组成

  (1)人数: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主席的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3年)。

  (6)不设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主要职权

  (1)监督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提议权

  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②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会议类型及频率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决议规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

  6.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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